2007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周某与赵某假扮夫妻到涟水县黄营乡一照相馆拍结婚照,周某提出试婚纱,借机吸引工作人员的注意,赵某则乘机窃取了该照相馆数码相机一部,价值4800余元。同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与赵某到涟水县杨口办事处杨口街一婚纱摄影店,二人故伎重演,窃取了该店的数码相机一台。正当二人拿着“战利品”离开时被店主及时发现,周某被抓获,赵某则扔下相机逃跑了。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陈永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