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邵局长就共有产权房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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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07-10-16 10:46:09 新闻来源: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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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记者问:淮安保障性住房供应的覆盖面及保障类型的多样性和完善性已提前实行国务院的文件要求,请您谈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邵明答:这充分体现了淮安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理念、加大保障力度的超前意识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两大类。我市在廉租房方面一是将保障的住房困难户从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延伸到总工会确认的“特困户”,并已将廉租房对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常住8年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同时保障标准从原来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提高到现在的不足10平方米。政府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保户”、“特困户”,面积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7元标准实施货币配租;对“低收入家庭”按每平方米5元标准实施货币配租。二是文件明确将货币配租扩大到实物配租。考虑到政府财力有限,需要与可能(提供的廉租房)存在较大反差,我们没有采用通常的“轮候制”,而是采用“门槛制”,即在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先满足特殊困难户(家庭同住成员中有重症残疾、军烈属、市级及市级以上劳模或租住公有危房和自住房屋已成危房不准翻建的及孤寡老人),避免因“轮候制”产生的分配不公和长期等待问题,然后再逐步放宽到正常标准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今年,我市廉租房货币配租在对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也将应保尽保,全年预计对1400多户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实施租金补贴。同时,我们根据廉租住房资金结余状况,计划年内建设和收购200套左右的实物配租房源。
在经济适用房方面:首先,我市今年创新性地试行以土地出让方式建设共有产权房,与市场接轨,与法律接轨。对应以划拨土地方式建设经济适用房(以下称为:传统经济房)的计算标准和口径,我们确定7:3的共有产权经济房,即个人出资占70%,政府占30%;对应过去的解困房和现在一些城市推出的传统经济适用房的共有产权房,推出个人和政府产权比例为5:5的共有产权经济房,即个人政府各占50%,进一步降低困难家庭的出资压力。
其次,我市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范围从符合标准的拆迁安置家庭进一步向非拆迁安置家庭扩展。在现有的财力、物力受限的状况下,向非拆迁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同样实行“门槛制”(同廉租房实物配租标准的特殊困难家庭),而非“轮候制”。今年,我们计划提供200套左右小套型住房,供应符合特定条件的非拆迁住房困难家庭。
另外,我市的文件中已明确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对应的补助标准、包括共有产权的具体比例等都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即每年根据情况变化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在全省率先更名并充实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这些工作都提前实现了国务院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全国城市中我们已知的主要保障对象和方式在我市都已形成运行模式。具有首创性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还将衍生出许多的优越性。
2. 问:对于淮安实行共有产权经济房,我们想了解7:3和5:5的产权比例是如何确定的?相对于传统经济房中一个关键性的难题———退出机制,它是如何操作的?
答:目前产权比例为7:3的共有产权经济房,个人出资额就是按同面积传统经济房价格来确定的。我们以市区多点计算的结果加以平均,得到传统经济房的价格占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的70%,所以我们按个人出资70%,政府出资30%形成共有产权经济房的购房比例。
5:5的产权比例相当于外地以传统经济房实行7:3的共有产权房(即个人出资比例在整个房价的70%的基础上,再乘70%,就是49%,约等于原房价的50%,就形成了5:5的共有产权房)。这样,就把传统经济房有限但模糊的产权,变为具有清晰比例的有限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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