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邵局长就共有产权房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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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07-10-16 10:46:09 新闻来源: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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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出让土地”方式建设的经济房,购买人即使弄虚作假成功,得到的也只是使用价值,而受法律限制无法通过倒卖获得巨额利润。巨大的非法牟利的驱动力没有了,情况就会大不一样。
因此,针对我国现阶段因人们收入不透明、信用平台不完善、经济房“入口”难以把关的问题,解决“退出”的问题未必不是解决好“入口”问题的主要途径。
6. 问:保障性住房建设离不开资金的保证,建设资金的需求量一定很大,请您谈谈我市这方面的情况?
答: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两大类,资金也相应的分为两大类。关于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国家有明确的政策,就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已从过去的5%上升到现在的不低于10%。我市这笔资金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财政、国土等部门的配合下,筹集较好。从去年下半年起,市本级已达到2000多万。对廉租房的货币配租,包括扩面到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都绰绰有余。另外,政策规定还有一笔资金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金和管理机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这笔钱不仅十分有限(我们市本级全年提取约为85万元),而且用私人性质的公积金收益来承担本应由公共财政“埋单”的政府公共品(廉租房)的补贴是存在异议的(公积金虽有互助性和约束性,但仍然属私人存款)。但这一政策在此前为推行廉租房起了积极的作用。
我市上述廉租房专项资金对保证货币配租已没有问题,但相对于增加实物配租的要求,这笔资金就十分有限了。按目前测算每年只能建廉租房200套左右(所以我们对实物配租采用了“门槛制”)。
经济房的资金国家要求列入财政预算,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地方政府重视并加以积极探索。
7. 问:对于您刚刚提到的经济房的资金问题,我听说咱们淮安已经有了很好的办法,并呈现出良性循环的前景,请您谈谈具体情况?
答:首先是我们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渠道明确而且简便易行,明文规定了共有产权房中政府比例所需资金的渠道。共有产权经济房供应给被拆迁人时,政府产权部分的房价(含同比例的房屋维修资金)由拆迁人承担,纳入土地整理或项目建设成本,在房屋交付时必须全部结清。共有产权经济房供应给非拆迁困难户时,政府产权部分的房价(含同比例的房屋维修资金)从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等经费中列支,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统一办理。这样,我们占保障性住房很大比例的拆迁安置户的共有产权的资金,与项目配套落实,可以有效避免惯例做法中计划不周、预算不准造成的缺口以及为此消耗的人力、财力和效率不高问题。
其次是因为我们的共有产权经济房有明确的比例,在退出时可以有效回收政府投资,这在前面已经讲过了。依据我们中国老百姓重视安居的传统观念和经济发展中部分人群收入增长的趋势,加之我们5年内(还可能延长)原价购买的人性化政策,一定会有一定比例的家庭购回全部产权。回收政府投资再用于新的保障投入,这就是良性循环。我们甚至可以设想这样一种远景,在每年城市化进程中新增的共有产权的安置户,经多年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假定5000户或10000户,每年回购的数额和新增的数额可能达到平衡。这实际上是公共财政中能够实现周转的专项资金和一次性消费预算的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这笔资金如果在回收时因当初不同的投资渠道而分散掉,就难以实现上述的远景。实际上,相对于传统经济房其共有产权的出资单位并没有多出钱。因为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传统经济房的价格等同于共有产权经济房的个人出资额,政府产权部分实际是变原来的“暗补”为“明补”,“暗补”时是没有回收的,现在能回收是制度设计带来的好处,从这一点讲,也不同于其他“谁投资谁受益”的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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